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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在批准驻在期内每年需办理例行延期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2020-10-2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代表机构在批准驻在期内每年需办理例行延期登记手续。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机构须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延期登记申请表;

  2. 过去一年业务活动情况总结报告(中文本),内容主要为本代表机构与中国各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情况,通过代表机构的联络所签订的合同和成交额情况,以及代表机构的人员状况(代表及雇员情况)等;

  3. 原登记证正本和代表证;

  4. 《场所使用证明表》;

  5. 《指定委托书》。

  上述2、4项内容,部分地区的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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