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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几个问题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0-8-24

问:如果不牵扯到退个人所得税,可以不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吗?

答:汇缴与否,并非单指“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比如取得收入时未预缴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超过12万元并且需要补税超过400元,也是需要汇缴并依法补税。

问题 2

问:实习生的工资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发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实习生取得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工作是否独立、是否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注:税法并未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任职或者受雇”判定标准)。

问题 3

问:单位有300万的利润,股东想分红,问这300万利润企业所得税和分红时个税都要缴纳吗?

答:我们需要区分三个主体来讲:比如甲公司(非上市公司),实现了300万利润(假设与税法口径相同)。甲公司有两个股东:A公司、张三

一、甲公司利润实现之时,即产生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

二、A公司对于甲公司实现利润,无论核算方法如何,无论是否取得分红,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张三对于甲公司实现利润,应于取得分红(含账面分红,股东随时可提)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问题 4

问:夏天的高温费也应计入工资总额,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一、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费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若对于特定人员发放,可以视为劳动保护支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相关行业规定,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单位才应该发生防暑降温支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才能享受防暑降温的待遇。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问题 5

问:如果外籍人员取得中国绿卡,工资的个税是不是可以按居民个人,享受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语言培训、子女教育、伙食补贴等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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