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7.设立代表处机构所需材料
设立代表处机构所需材料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 、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 、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
4 、 外国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设立代表处的决议;
5 、 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6 、 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台湾人必须是台胞证);
7 、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8 、 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如果房东是外国人的,要办理租赁备案证;
9 、 代表处办公场地出租方出具的涉外指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10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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