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等相继公布,5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已基本明确。
今天,申税小微就近期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请教了我们的业务专家,有需要的可以关注一下哦。
一、关于系统升级
(一)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因此,4月30日之前相关开票软件服务商将对企业端开票软件进行在线升级,5月1日起纳税人可开具新税率发票
。
二、关于发票开具
(二)4月30号前发生的业务,5月1号调整税率后开具的发票,适用什么税率?如何开具?
答:根据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有关税率的适用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判定,即:相关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5月1号以后补开发票应按原适用税率,但需要在开票软件中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来电人反映其为建筑安装类企业,工程周期较长。若合同在4月30号前签订,但项目验收并开具发票在5月1号之后,按什么税率开票?
答:根据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无论项目验收时间或开具发票时间是否在5月1号之后,纳税人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判定相应的适用税率。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则该部分建筑服务销售额应适用11%税率。
(四)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的企业,如果按期收费,服务期正好跨越5月1日,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17%还是16%?
答:根据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纳税人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租赁服务,其服务所属期跨越5月1日,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判定相应的适用税率。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则该部分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应适用17%税率。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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